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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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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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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防发〔2020〕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10-15生效日期:2020-11-15

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单建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授权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除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外,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防部门与相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和落实单建人防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督管理单位监管责任和各参建方的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单建人防工程施工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
  安全监督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四条 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应做到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明确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三)抽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四)抽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情况。
  (五)抽查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六)参与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依法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法处置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投诉、举报问题。

  第六条 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本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四)评定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对存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 参与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人防工程安全主体责任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对施工安全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单建人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组织制定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承诺书,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二)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单建人防工程,并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在施工组织管理计划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单建人防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危大工程(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三)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配齐配全监理人员,并对单建人防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制定安全监理专项方案,认真审查核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严格落实安全例会、巡查、整改通知单及验收等技术管理制度。
  (四)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并承担各自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现场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单建人防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依法批准开工报告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管机制、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安全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开工报告颁发后,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按当地安委会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存在安全风险较大和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提出停工整改通知,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切实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开工报告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当组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日常巡查和节点到位式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各参建主体责任单位的从业资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现场实体防护安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时限自相关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开工报告起,至《单建人防工程终止安全监督告知书》下达之日止。

  第十三条 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中止施工申请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单建人防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工程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中止施工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单建人防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单建人防工程终止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单建人防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单建人防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十七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单建人防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

  第十八条 单建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人防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各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级政府安委会有关要求迅速上报。在上报本级政府安委会的同时,上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有迟报、瞒报、拒报、漏报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责任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特别是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 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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