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保局、辛集市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污泥管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污泥产生、处理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污泥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在污泥转移过程中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禁止没有获得道路运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从事污泥运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要认真落实污泥产生处置年报和季报制度,并及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污泥处置全过程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置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台帐是否齐全,污泥的产生量、去向是否明确,转移过程中是否填写污泥转移联单,污泥运输单位是否具备道路货物运营资质,污泥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台帐是否一致,处理处置单位是否有能力接收污泥。对存在弄虚作假、故意不正常处置、非法转移、不规范处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通报。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要严厉追究监管失职责任。
三、确保污泥安全处置。污泥产生、处理处置单位要确保污泥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含有工业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加强监督和监测,有关处置方案要经专家论证可行。要严格控制污泥农用,污泥进行农用时要确保达到农用污泥相关标准。
四、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环保部要求督促现有污水处理厂加快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建设进程,并引导和鼓励外资、民营资本投向污泥处理处置行业,多渠道实现污泥规范化处置,促进污泥处理处置的市场化运作。
五、将污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减排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污泥的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相关制度,污泥未实现无害化处置的污水处理厂相应核减其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市、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一季度的污泥产生处置汇总表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污泥产生处置情况报告和汇总表报省环保厅固废管理中心。
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台账、报表制式详见附件。
附件:
1、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制式
2、河北省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台账制式
3、河北省城镇污水厂污泥利用处置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