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5日
清远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取用水(包括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节水设施指为实现节水目的而建设或配备的设施,主要包括循环用水设施、回用水设施、串联用水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和节水型器具等。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信、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节水工艺、器具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器具和设备。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给水、排水专业中应当包含节水措施相关内容。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施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施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的节水设施方案进行审查,未制定节水设施建设方案或者节水设施建设方案不符合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施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同时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节水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