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21〕25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1-05-30生效日期:2021-05-3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30日

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

  为贯彻《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指引如下。

  一、总体原则

  依法依规,减少现场办理和人员跑动,有效降低疫情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办理规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补正材料,可以使用“不见面”办理方式,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递办,采用网上办事大厅、快递邮寄、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办理。

  (二)受理: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申请人通过“不见面”办理方式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鉴于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部分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补正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当事方可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正和举证时间。

  (三)取证: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更好保护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网络传送资料、部门信息共享等不直接见面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保存好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料。

  (四)送达: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全面实行邮寄方式送达工伤认定等文书,减少当事人上门签领。

  (五)标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当按规范在工伤认定业务信息系统中,对工伤职工个人信息资料加上工伤认定标识。如属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需同时加上相应标识。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将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把保障疫情防控有关人员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作为当前工伤保险的重要任务来完成。

  (二)依法办事。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出台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作清晰的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事指南,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社会公布工伤认定业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不见面”办理方式(附件),及时发布有关通知公告,做好解疑答惑、加强业务指导,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争取办事群众理解和支持。

  (四)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而适时调整。

  附件:广州市各区工伤认定业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不见面”办理方式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落实化工行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 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 干式冲击冷凝法方法指南(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我省2024年度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2024年12月更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同专业相关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
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同行业相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