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2020年1月,我局印发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环〔2020〕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以指导督促我市危险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经为期1年多的试行,结合我局行政执法改革现状和对部分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实地调研情况,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继续指导推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已按照《指导意见(试行)》开展备案且备案未满3年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预案备案继续有效。未按规定开展预案备案或备案满3年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预案备案执行本《指导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严防风险、规范便利、分级备案、加强监督的原则。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是编制与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除外)。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受理所在区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二)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以下简称《行业名录》,附件3)所属行业类型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以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制修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未纳入《行业名录》所属行业类型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的简化备案程序,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并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严格管理简化备案
(一)简化备案程序。
1.符合简化备案程序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表、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环境应急组织架构与风险预防表、危险废物管理表,通用表格样式详见附件1),并对自身符合简化备案的条件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信用承诺,将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通过现场、信函或电子数据交换(如网络业务系统)等方式提交相应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如网络业务系统)办理的,可只提交电子文件。
卫生行业(不含二级以上医院),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行业(不含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企业),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不含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企业)等4类小微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照相应行业模板(见附件2)填报相关表格。其他小微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照通用表格样式填报简化备案材料(见附件1)。
2.受理部门收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内容完整的,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登记编号,予以备案。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补齐相关材料或相关内容,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简化备案管理。
简化备案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至少每3年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一次评估修订。
修订备案按照上述的简化备案程序办理。修订后的环境应急预案取得新的备案编号。
已备案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适用简化备案程序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如《行业名录》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主动重新备案。
四、加强备案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和办理备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并将已完成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适用备案程序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及时重新备案。
(四)对不按规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提供虚假文件备案、不符合简化备案条件而采用简化备案程序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经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认定其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环境信用给予扣分,记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用档案。
(五)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机构在预案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出现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要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备案管理工作情况。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环〔2020〕3号)同时废止。已按照穗环〔2020〕3号开展备案且备案未满3年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预案备案继续有效。未按规定开展预案备案或备案满3年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预案备案执行本指导意见。
附件:1.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样式(通用).doc
2.广州市典型小微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简化备案模板(合集).doc
3.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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