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5月25日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穗环办〔2021〕41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局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局执法支队、各区分局对照《指导意见》认真梳理排查本辖区的产废单位,指导督促产废单位及时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备案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附件:1.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
2.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环〔2018〕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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