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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高温津贴标准)(已废止)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高温津贴标准)(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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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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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4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5-07-28生效日期:2021-08-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5月12日被《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废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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