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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1-06-15生效日期:2021-06-1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的作用,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相关检验检测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放开部分形成市场竞争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规范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检验收费,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收费项目(详见附件,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继续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检验费,主要用于检验机构基本运转和事业发展支出。
  
  二、除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非强制性法定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其收费收入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票据,依法纳税。
  
  三、劳务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置、器材)检验收费,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自愿委托检验收取的费用,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使用税务部门票据,依法纳税。
  
  四、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照本标准的50%收取。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执行,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请你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冀价涉费字〔1992〕第248号)《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检验现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4〕第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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