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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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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能综函科技﹝2021﹞87号

颁布部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5-14生效日期:2021-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机构: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根据《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国能发科技〔2019〕8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于能源领域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为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
  
  二、申报程序
  
  (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提出申报,鼓励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共同申报,并按要求报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评价办法》)。
  
  (二)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经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在我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优惠政策。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下班前将审查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格式详见《评价办法》)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报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俊春 59303730 18518281236
  
  张丽丽 68505659 18500556995
  
  电子邮箱:nea_kj@163.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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