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走式桩机安全关键环节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走式桩机安全关键环节管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甬建发〔2021〕68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7-06生效日期:2021-07-06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鄞州“6·22”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动力头置顶、自行走式桩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该类桩机安全关键环节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关键参数要求

  (一)对于各类动力头置顶、自行走式桩机,总装高度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总装高度,且不得大于30米。

  (二)置顶动力头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超深基坑和地下室,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桩机设备关键参数确需超出以上限制的,应由设备厂家出具桩机整体稳定性、接地比压计算书,并应符合《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桩架》(JB/T12315-2015)标准的规定要求,总承包(桩基分包)单位应根据关键参数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方案,经行业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并报项目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二、场地验收要求

  (一)桩机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施工场地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

  (二)监理单位在收到第三方检测报告后,应组织总包单位、桩基分包单位按照桩机施工专项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验收,并应铺设钢板路基箱。

  三、移位管理要求

  (一)桩机移位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桩基分包单位对现场作业坡度等场地情况进行重新检查,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移位。

  (二)桩机移位时,应设置警戒区,总承包、监理单位应派专人进行全过程旁站和安全管理。

  四、其他要求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采用自行走式桩机设备的桩基工程,应对照上述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核查,经属地区县(市)、功能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同意,方可恢复桩基施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6日

同地区相关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订)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试行)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