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府办〔2021〕144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7-09生效日期:2021-07-09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苏府办〔2017〕93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2.1Ⅰ级道路交通事故

  2.2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2.3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3组织体系

  3.1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

  3.2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3.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4预警预防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分级响应

  5.3先期处置

  5.4指挥调度和紧急处置

  5.5信息发布

  5.6应急结束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保险预付、理赔和社会救助垫付

  6.3调查分析

  7保障

  7.1医疗卫生保障

  7.2道路交通保障

  7.3队伍保障

  7.4装备保障

  7.5技术保障

  7.6安全防护

  7.7宣传、培训和演习

  8奖惩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所需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建立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应急机构,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响应、结束和善后等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明确职责,规范有序。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

  5.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平。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递,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

  2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2.1Ⅰ级道路交通事故

  指本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2.2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指本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爆炸、燃烧、严重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

  2.3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指本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交通中断时间较长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有关死亡人员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

  发生Ⅰ、Ⅱ、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政府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领导、组织、协调、督导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有关副市长担任,其中,发生Ⅰ、Ⅱ级道路交通事故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副市长担任;发生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时,总指挥原则上由有关副市长担任,根据交通事故影响程度视情由市长担任,市长担任总指挥时,有关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视情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道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武警苏州支队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同时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处置,总指挥由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兼任,各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负责人参与指挥部工作。在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到达现场前,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当省政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省政府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2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市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并适时发布有关信息。

  3.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汇总、报送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装备、物资,下达处置指令,督促措施落实,保障指挥畅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和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等,提出应急处置的对策建议;收集、梳理、汇总相关信息,并做好信息审核、报送工作。

  2.交通疏导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相关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组成,负责保障事发地及周边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3.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武警苏州支队组成,负责设置警戒区,疏散群众,保障事发地及周边区域的公共安全。

  4.现场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事发地的相关部门、机构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利用各种设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污染等。必要时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5.技术专家组: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必须组建专家库,并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组织专家对事故危险性进行紧急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6.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应急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及有关新闻单位、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舆情导控工作。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其他相关政府配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指导,做好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接待和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妥善组织善后赔偿。

  9.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各有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4预警预防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通报有关方面,必要时由市政府迅速报告省政府及通报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了解、核查有关信息,按规定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状况,及时续报最新情况。其中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数由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属地政府和卫健部门统一扎口后上报。遇有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因交通事故伤亡,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2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迅速启动指挥中心和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省、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做好交接工作,并纳入省、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

  Ⅲ级响应:迅速启动指挥中心和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和市应急处置工作组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应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健、应急管理和医疗机构的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

  5.4指挥调度和紧急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迅速启动指挥中心和应急预案,指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集人员、装备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和现场指导工作。应急资源不够时,由指挥中心调度其他地区、单位的资源增援。

  5.5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5.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指挥中心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必要时发布公告。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伤员医治、尸体处理、人员安置和事故调查等后续工作,妥善安排受灾转移群众的生活,消除污染和恢复生态等工作。因紧急救援需要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毁损、灭失或无法归还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2保险预付、理赔和社会救助垫付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有关部门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尽快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进行预付、垫付、理赔。

  6.3调查分析

  由指挥中心组织市公安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事故原因、责任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损失,提出防范和整改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7保障

  7.1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卫健部门组织医疗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伤员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协调市级和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参与紧急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死亡、减轻人员伤情。

  7.2道路交通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尽快完成现场勘查工作,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迅速做好现场撤除、清理工作,设立临时通道,组织交通分流,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事发地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和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在应急处置现场周围设置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疏散群众。

  7.3队伍保障

  1.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各地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2.事故处置救援队伍。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结合辖区道路通行特点,分别建立救援队伍,及时参与交通事故救援处置。

  3.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各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7.4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破拆、起吊、顶升和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应急装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单位的抢险救援机械设备。

  7.5技术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运用和装备投入。

  7.6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传播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紧急救护知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公安、交通、消防等单位应当加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业务培训,积极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应急救援能力,并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8奖惩

  8.1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抢险救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其他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情形的。

  8.2责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防范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扩大的;

  3.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后果的;

  4.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5.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6.不服从指挥中心、上级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7.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9.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10.编造并传播有关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

  11.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熟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