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卡富斯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桂交规〔2020〕2号),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的工作部署,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以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坚持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搭建服务平台,壮大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保险经纪公司会同保险机构统一落实,加快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服务水平,为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强制性。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应另行收取费用。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投保单位应主动配合。
(二)规范性。保险机构应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依法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得泄露投保单位的职工信息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影响投保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用性。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应符合投保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投保单位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服务方案。
(四)实效性。保险机构应保证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有效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投保单位应根据保险机构反馈的书面意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共同确保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效果。
三、服务项目和形式
(一)服务项目。
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单位需求,参照以下内容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投保单位提供1次服务,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2次以上服务。
(二)服务形式。
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可采取以下形式:
1.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4.委托保险经纪公司。
四、服务流程
(一)制定服务方案。
保险机构应与投保单位沟通并协商一致,根据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特点、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结合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频次、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事项。
(二)开展服务。
保险机构每次开展服务之前,应提前与投保单位沟通,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措施和服务时间。开展服务时,服务人员应遵守投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投保单位应及时整改。
(三)回访和确认。
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完成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电子邮件方式回访并记录投保单位的满意度和具体意见。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过程和回访情况,并在服务完成以后2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由双方确认后归档。
(四)投诉处理。
保险机构应提供可靠、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告知投保单位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对投保单位提出的异议或投诉,保险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投保单位;需要进一步核实与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措施。投保单位对保险机构的答复意见仍不满意的,可提交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核查。
五、服务保障
(一)机构人员。
保险机构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全流程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接受1次专业技能培训。保险机构应选择具备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专业能力或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二)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责任制,完善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和评价考核管理制度。
(三)服务费用。
保险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档案管理。
保险机构应为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用台账、投诉处理记录和年度评估报告。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
(五)信息管理。
依托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支持政府相关部门、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按照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和查询。
六、服务评估和改进
(一)服务评估。
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评估应用。
保险机构应将年度评估结果纳入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作为选择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应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上报年度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持续改进。
保险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投保单位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健全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将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列入行业发展规划。保险机构要结合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交叉险种优化组合。
(二)强化事故预防控制。保险经纪公司要会同保险机构分领域制定合同范本,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规范要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
(三)强化防灾防损功能。依托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保险经纪公司会同保险机构开展数据分析和共享,实时统计行业领域灾损情况,提升事故预防工作针对性,建立案例分享平台,收集事故案例和成功预防案例,完善保险机构、投保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交流平台和长效预警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专业化团队支撑,按年度对防灾防损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考核,逐步总结适合地区、行业领域的防灾防损技术标准,实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逐年下降。
(四)建立激励推动机制。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不断加大推行力度。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改善现场作业环境。
附件:术语和定义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术语和定义
1.保险:本通知所指保险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并经合法程序报备银保监部门的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根据该保险开发的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2.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险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服务行为。
3.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利的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码头经营企业(港口经营人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2)道路客运企业,危险货物、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4)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含场站运营);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含场站内电梯、扶梯);
(6)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含路段、桥梁、隧道、收费站、服务区、客运场站、货运场站)运营企业;
(7)公路、地方铁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含养护施工项目);
(8)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含内河、沿海港口航道)运营企业;
(9)综合交通枢纽运营企业;
(10)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出租汽车企业;
(11)机动车维修企业;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13)铁路、机场、邮政及行业其他企业;
(14)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
4.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
5.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保险机构:本通知所指保险机构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本定义有效期至2023年8月10日)
7.保险经纪公司:本通知所指保险经纪公司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卡富斯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本定义有效期至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