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2021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6〕8号)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