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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