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专业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共同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保障和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服务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应当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并根据活动需要,招募志愿者,聘请专业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活动安全管理。
倡导承办者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八条 承办者对其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订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安全检查人员,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禁止其进入;
(四)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人员;
(五)落实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灭火救援、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提前组织演练;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严格控制参与人数;
(七)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及场所平面图等基础数据资料;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活动现场及周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活动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30天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熟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二)保障活动场地建筑、消防、照明、广播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根据安全、防疫工作需要,落实票证查验、安全检查、防疫检查、宣传引导、秩序维护等安全措施;
(四)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方法,落实初起事故处置、人员引导疏散等应急措施;
(五)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防疫、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防疫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携带其他可能妨碍活动安全的禁限带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携带、展示含有破坏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涉及恐怖主义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侮辱性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标语、横幅、文化衫等物品,不得散发传单、广告和宣传品,不得散布可能引发现场恐慌或者影响活动秩序的言论,不得违反引导指示标志通行,不得在活动现场实施起哄、推搡、拥挤、投掷杂物、围攻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承担下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组织开展无线电监测,协调查处无线电干扰行为;
(三)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负责配合实施交通管制,协调公共交通资源支持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开展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审批以及水上交通临时性限制、疏导等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演出节目内容审核,以及与活动有关景区的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防疫指导管理和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与卫生应急处置;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对展览展销市场内用于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九)新闻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十)体育部门负责体育比赛活动和涉及的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信访矛盾化解,配合维护信访秩序;
(十二)海关部门负责活动进出境人员检疫和物资监管;
(十三)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活动有关的专项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
(十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搭建、户外广告、活动灯光的报批及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活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灭火救援工作;
(十七)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负责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线路、管道设施特别是临时设置的线缆、管道、设备等安全检查和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安全工作。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是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前提。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照“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由承办者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分析下列因素:
(一)活动举办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卫生防疫态势;
(二)活动本身存在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危险性;
(三)活动规模、规格以及参加人员的结构层次、热情程度、情绪反应等;
(四)活动核心区、景观集中区、人流聚集区等易产生拥堵区域的安全承载容量;
(五)活动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停车设施情况和人流疏散、车辆疏导情况;
(六)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水域、涵洞、桥梁、制高点等安全性;
(七)场所电气设备、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技防设施、各种指示标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八)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性;
(九)有无焰火燃放、无人机表演、灯光秀、倒计时、快闪打卡等可能引发人群聚集滞留的情况;
(十)社会各界关注度;
(十一)天气、地质等自然因素;
(十二)其他可能影响活动安全的因素。
在户外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气象、地质、水文、海事等相关部门获取活动区域和时段的专项预报和灾害预警信息,充分评估自然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必须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整个举办过程存在的风险,全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控制措施,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时建设、交通组织、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评估发现的风险点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能有效降低、规避风险,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安全许可。
第四章 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许可。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相关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规格以及组织方式等;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等;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四)活动场所建筑物、临时搭建设施的基本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状况等;
(五)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
(六)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卫生防疫、医疗救护、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七)交通组织管理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包括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及临时停车区域的设置、位置、容量、标识、引导提示牌、通道示意图以及停放、管理,周边道路交通分流、引导和管控措施等;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预计参加活动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的单位、数量、采访区域等基本情况以及引导措施等;
(十)应对天气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措施;
(十一)可能影响现场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保障等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三)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样本、管理方案及查验票证的措施;大型群众性活动采取安检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的安检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不得转让他人承办。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一般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5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许可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一般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5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售发票证。
鼓励承办者采用实名制售发票证,采取票证防伪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事前告知被许可人,说明理由。撤销安全许可的,同时责令当事人自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配备数量与活动规模、内容相适应的保安、消防安全、专业救援、卫生防疫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活动现场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种电器设备。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占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管理职责,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逾期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延期或者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类型、规模、规格等情况,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在活动举办前应当指导监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开展对各类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检验完善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的制作和售发进行安全监管。
属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等影响较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证件的制作、管理、发放,由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票证制作和售发由承办者负责,公安机关监督。
第三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部门根据活动类型,依据法定职责,组织力量共同做好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按照实施安全许可公安机关的要求,承办者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业安检人员;
(二)配备安全有效的安检仪器;
(三)划定安检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和用于控制人群的硬质隔离护栏,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四)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伤残人员,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和场所;
(六)对女性进行人身安检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对受检人员,应当尊重其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根据规定需开展卫生健康防疫监测检查的,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一并开展。
第三十四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做好秩序维护,开展处置工作,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持票人员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导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
第三十五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重大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或者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其他突发案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的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活动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售发的票证和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未及时改正的;
(四)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承办者,是指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协调工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是指场所所有者,或者依法占有、使用、管理该场所,并以租赁、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是指主办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以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组织中具体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本规定,责成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每场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安全工作,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并提前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