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8日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城乡一体推进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各燃气企业对照《标准》(详见附件2)按季开展自查整改,建立台账清单,逐项销号整改,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规充装、未按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等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执行、非自有钢瓶置换、充装记录等情况;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严禁使用通用码、口袋码。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全链条溯源管理,加强充装、配送协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排查整治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等风险隐患。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充装、运输等市场秩序,通过部门检查及第三方隐患调查,发现“三违”行为问题突出,或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自查未发现的、未及时上报的企业。各地各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执法、顶格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充装许可、道路运输许可等有关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的排查整治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治理作用,建立“黑气瓶”线索发现机制,并将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各地要加大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力度,严控新增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燃气主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商务、教育、卫健、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3、4),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自查情况公示(详见附件5)、供用气合同、安全使用告知书或安全用气手册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属地街道(乡镇)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户内燃气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依法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发现隐患应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处置。属地街道(乡镇)要会同燃气主管、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对底层“住改商”、商住混合体等重点场所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气瓶违规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等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用气经营场所使用安全监管,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因地制宜在餐饮等公共场所推广“瓶改管”“气改电”“全电厨房”。(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燃气主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属地街道(乡镇)要会同燃气主管、房产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社区(村)、物业、燃气企业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风险隐患;组织社区(村)、物业重点排查上报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有关部门及社区(村)、物业应协助燃气企业进家庭,重点排查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风险隐患。燃气企业要对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清单管理(详见附件6),实行“一小区一清单”。(燃气主管、房产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将城镇燃气工程纳入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燃气工程配套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问题;要督促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检验主要管材,严格规范施工和验收程序;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投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各地要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实现风险预控;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期间不落实专人监护、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对破坏燃气管道引发事故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失信惩戒。各地要落实城镇燃气法规与刑法衔接工作,违法违规施工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主管、燃气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开展教育引导,广泛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知识宣传和安全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产品,主动排除安全隐患。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督促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内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严格执法,集中执法力量对本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并对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2000年前PE管和钢管信息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要重点排查整治老旧管道、违法占压管道、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2021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既有违法占压、老旧灰口铸铁管道整治;2022年1月1日起,对违法占压高中压管道、未完成改造的老旧灰口铸铁管道等问题,实行省级挂牌督办。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燃气主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试点先行,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试点城市政府要以“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为目标,探索通过物联感知技术,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燃气泄漏安全风险隐患,实现城市生命线设施“一张图”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试点城市政府组织落实)
持续推进城镇燃气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测、分析、研判、共享作用,健全完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瓶装液化气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燃气主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水平。各地要开展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专项治理,属地街道(乡镇)要会同燃气主管、房产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安全员的作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属地街道(乡镇)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属地街道(乡镇)要加强跟踪,及时制止其使用燃气,发现违法违规供气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处罚。对重点用户、重点场所加频加密检查提醒频次,2022年6月底前,完成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燃气违规使用问题整改和居民用气安全体检全覆盖。要加大财政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三类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老化胶软管、劣质调压器等燃气器具配件;进一步拓展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覆盖范围,以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为重点,管道天然气新建和改造居民用户结合智能表安装同步实施。各地要筛选一批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运行稳定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推广安装,按照“用户主动、政府支持、企业实施、各方共担”的原则稳步推进,优先为三类人员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提升居民用气本质安全水平。(省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制定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地组织对本地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更新隐患清单,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燃气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城镇燃气安全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依法依规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四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各地要精心统筹谋划,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通过从严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重点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实行行业或职业禁入。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三)加强督导考核。省级建立简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物业广告栏、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宣传手册等各类方式,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燃气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自觉抵制不合格“灶管阀”产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请各设区市于2021年12月下旬将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安委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分别于2022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7)、《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8)报省安委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2﹒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3﹒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4﹒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5﹒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
6﹒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7﹒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8﹒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附件1
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管道燃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1.3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1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1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3﹒岗位人员数量。
3.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门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2的要求。
3.4 LNG气化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3的要求。
3.5 管网输配巡检、抢险维修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4的要求。
二、瓶装液化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5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5下述三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3﹒岗位人员数量。
3.1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6的要求。
3.4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配备应不小于表7的要求。
3.1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6的要求。
3.4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配备应不小于表7的要求。
三、汽车加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9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8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3﹒岗位人员数量。
3.1 加气站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汽车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