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规定,排污单位不能用监测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排污量。
为做好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对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用物料衡算法计算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我省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现予公布。原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持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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