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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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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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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危化二〔2021〕1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6-08生效日期:2021-06-08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三年。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

  1 总 则

  1.1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以下统称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条件和整改达标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涉 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和化学 合成类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执行(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2 安全资质条件

  2.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 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 的安全管理机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 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2.2 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规定数量:

  a) 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b) 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c) 新入职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 学时。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条件c)即可。

  2.3 有生产实体或储存设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具备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以下数量:

  a)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1名;

  b)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的,至少2名;

  c)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2%。

  2.4 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且至少应当配备1名。

  2.5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 设施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需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有关类别中 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上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其中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2.6 危险化学品企业需与两类重点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并严禁在其他企业兼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多岗。

  3 过渡政策和达标管理

  3.1 本导则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中职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10年以上的,可视为达到安全资质条件。

  3.2 本导则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具有10年以上有关岗位从业经历的(需取证的已持证),可视为达到有关岗位安全资质条件。

  3.3 本导则印发前已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但达不到安全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任职:

  a) 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

  b) 每年接受再培训基础上,按要求接受一定课时的化工安全专业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4 本导则印发前在当前岗位任职6个月以上,但达不到安 全资质条件的高风险操作岗位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12 月31日前可继续任职:

  a) 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已取证;

  b) 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

  c)每年接受再培训基础上,按要求接受一定课时的化工安全技术技能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5 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足额配备两类重点人员,并建立清单,对新入职人员严格把关,对现有不达标人员制定实施 “ 一企一策“限期整改计划。

  两类重点人员清单需通过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报告,每 半年更新一次。

  3.6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支持员工在职提升化工安全相关学历水平,并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安全技术技能人员队伍。

  3.7 将危险化学品企业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条件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审核内容,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安全许可审核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督促配备到位、条件达标、人证相符。

  4 附 则

  4.1 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人员安全资质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区域实际制定达标整改过渡期的政策。

  4.2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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