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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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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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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襄樊政办发〔2010〕8号

颁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0-02-09生效日期:2010-02-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结合襄樊市环境空气质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襄樊所辖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二、引用法律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三、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划分类别

  依据环境空气功能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别: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特定的工业区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比较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以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四、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要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三)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四)不随意降低已划定的功能区类别。

  五、环境空气功能区及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类别

  (一)环境空气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具体划分类别见附表。

  (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六、监督与管理

  本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采样频率及项目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要求确定。

  (二)监测工作由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附加说明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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