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襄政规〔2024〕1号

颁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2-06生效日期:2024-02-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全域;襄州区、东津新区禁燃区域为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范围内的区域;伙牌、双沟、古驿镇等集镇规划区与工业集聚区、襄州经济开发区、襄阳市襄州双沟工业园。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确定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有关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示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的通知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襄阳)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危险废物包装规范指引》 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