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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声环境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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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襄政办函〔2021〕11号

颁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1-03-21生效日期:2021-03-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襄阳市声环境质量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21日

  襄阳市声环境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城乡噪声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和谐稳定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举报投诉的噪声扰民问题,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举报投诉办理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111号)要求,所有噪声类投诉全部由12345热线(或12369热线)受理,并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督办、统一考核。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应在市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担当作为,着力解决群众举报的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坚持依法快速查处,敢于较真碰硬,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切实提升公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优化完善声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城市区域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不断提高声环境质量评价的准确性。将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信息作为环境质量公报的内容定期发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建设项目噪声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噪声环境评价应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在编制城市建设、交通专项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新建公、铁路选线设计时应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监管。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产生噪声的工程机械等设施设备应配备噪声控制装置,排放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需要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需提前十五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公告附近可能会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职能并及时处理因该施工项目产生的投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在项目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公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汉江国投)
  (五)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监管。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报警器。经过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振降噪的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强工业噪声监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中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正常安装和使用噪声控制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监管。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冷却塔等会发出环境噪声的设施设备,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标排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公安部门的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健全“绿色护考”制度。在重要考试期间通过部门联动方式,加强对学校、居民区、考场等噪声敏感区的巡查密度,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源作业时间,及时查处和制止噪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给考生提供一个安静的考试环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
  (九)强化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及处罚力度,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噪声扰民问题,要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尽快解决问题。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幅度进行处理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统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协调本地各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投诉的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
  负责机动车噪声、偶发性强烈噪声以及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作业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减振降噪设施建设工作。
  (五)市城管执法委
  负责城市综合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落实公路、水运行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受理噪声类投诉并转办,对投诉办理情况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其他市直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也要管环保”原则,加强行业范围内噪声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声环境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着力破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障碍,夯实工作基础,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完善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机制。
  (三)强化督办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衔接和沟通,对噪声类举报投诉要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对未按时间节点处理完毕的要督办并通报。对噪声类投诉集中的区域要开展专项行动,深入查找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未履职尽责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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