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依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长令第30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4〕14号)等规定,为公平合理核定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方法(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权限,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核发排污许可证应载明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境监管执法依据。
二、实施时间。2015年7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日最高许可排放量指标。
2015年6月30日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应按本方法计算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作为环境监管执法依据。
三、特殊工况。对于排污单位临时调整运行时间(如由设计的每日一班工作制调整为每日两班制或连续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提前向负责该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环境保护部门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境管理要求,适时对核定方法进行调整。
附件:河南省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方法
主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督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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