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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当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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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应急函〔2022〕57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2-04-28生效日期:2022-04-28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规范和促进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苏应急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落实《办法》,做好当前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标准化定级工作

  企业标准化建设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办法》从提高企业申请门槛、取消评审费用、简化复评程序、加强评审质量核查等方面,对当前企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是推动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有效制度安排。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把《办法》的实施作为重构标准化定级工作机制、完善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推动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的有利契机,结合本地区实际,有效落实好《办法》,切实提高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二、立足提升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

  (一)坚持统筹推进。要引导企业有机整合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以标准化建设为统领,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关键要素,深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体系创建,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要防范割裂标准化与阶段性、单项性安全生产工作之间的联系,注重从体系建设的角度、从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层面,把阶段性、单项性工作纳入体系建设一体推进,减轻企业负担。

  (二)推动自主建设。企业是标准化建设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推动标准化建设的职责,成立标准化建设小组,对照标准,每年开展自评。企业标准化建设中,要克服依赖思想,自主建设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咨询、专家辅导等方式学习借鉴,但不得照抄照搬,更不允许单纯依靠或者委托第三方代办、包办等做法,评审、检查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强化激励引导。各地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有效激励奖励措施,激发企业自主建设、自愿申请定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企业标准化定级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下浮、信用等级评定及评先评优的依据,引导企业从“要我建设”到“我要建设”转变。要防范片面追求标准化定级企业数量,违背企业自愿定级的原则,放松评审要求、降低定级标准,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

  三、有序衔接好相关重点工作

  (一)做好《办法》宣贯。各地要将《办法》的落实作为当前标准化建设中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衔接好《办法》实施后定级工作安排。通过专题培训、专家授课、定向告知等方式,做好《办法》宣传、解读,把《办法》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企业,做到企业知晓标准化建设定级的要求,监管部门掌握标准化定级的要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思路举措,围绕提高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根本目标,制定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

  (二)明确定级职责。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为本行政区企业三级标准化的定级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或者聘请专家等方式开展定级评审。各地在委托实施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评审中,要围绕提高标准化建设质量,明确委托事项及工作要求,强化评审过程的管控,放权而不放责,不能“一放了之”。对于复评直接申请定级的企业,在简化复评程序的同时,要用好检查核查、运行质量审计等事中、事后管控措施,推动企业按照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三)组织好企业定级申请。省厅在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https://yjt.jszwfw.gov.cn:31443/portal-web/#/login-page)设立了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自评、定级申请、定级评审等全流程网上办理,供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使用。今年,企业初次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录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时间自5月1日起至6月30日截止;复审企业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接定级的,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直接定级规定的,按照初次申请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推动企业开展自评及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具体要求由各地自行决定并报省厅基础处。

  (四)加强信息互通交流。为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相关方的沟通交流,省厅公开标准化建设咨询电话(025-86755202),受理社会、企业和个人对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等。各地在推动企业标准化建设以及评审定级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及时报送省厅基础处,以便于掌握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28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申请一级企业的,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并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 1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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