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文明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共青团湖南省委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3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有效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642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长沙市在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提升。除长沙市以外,各地级城市(含吉首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各市州至少有一个县级城市的1个街道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城市(含吉首市)基本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或协同处理,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省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80%以上;设市城市实现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基本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以上;各市州至少有一个县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加强全链条管理
(一)全面推动源头减量
——生产环节。推动企业对产品进行生态设计,提高产品可回收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绿色包装技术标准,推动产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并持续推进。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并持续推进,不再列出)
——流通环节。推动引导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避免过度包装,提高包装物回收利用率;落实塑料污染治理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消费环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推广无纸化办公,推动使用再生纸制品;限制一次性消费品使用,督促餐饮、宾馆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深入开展“光盘行动”和“净菜上市”,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二)规范垃圾分类投放方式。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进行标识,并根据不同场所、不同垃圾产生源,因地制宜制定相对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合理设置简便易行的投放容器和收集设施,确保满足垃圾分类投放需要和便捷收运。加强宣传引导,制定合理的分类投放激励措施。居住区推行“定点定时”投放和“定点监督指导”等分类投放模式。综合考虑居住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逐步推行投放设施“撤桶并点”、“撤桶建站”,鼓励距离适宜的社区、单位和街道跨区域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的集中投放点,实现共建共用。投放点根据需要配备分类指南宣传栏、遮雨棚、洗手装置、除臭装置、视频监控等设施。在单位办公场所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投放设施,根据需要增设厨余垃圾投放设施。在广场、公园、机场、客货运站、轨道交通站(点)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投放设施。在餐饮门店应设置厨余垃圾投放设施。加强可回收物规范管理,提升低值可回收物单独投放比例。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分类规则并指导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三)健全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配齐四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并加装监控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属地环卫车辆信息化监管。探索“不分类不收运”模式,防止“先分后混”“混装混运”。优化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加强对现有转运站的升级改造,实现各类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垃圾收集、贮存、中转站点。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减少“抛洒滴漏”,做到“日产日清”。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对有害垃圾中属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四)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加强对现有填埋场运行监管力度,实施填埋场运行评价挂牌制度,提升既有填埋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和兜底保障能力。聚焦垃圾填埋重点环节和重点环境污染控制因素,实施既有填埋设施升级改造。库容已满的填埋场应加快封场治理,鼓励采用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库容不足五年的填埋场,当地政府应尽快启动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稳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地级城市厨余垃圾单独处理或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县级城市厨余垃圾与市政污泥、粪便联合处理或与相邻市县区域统筹处理。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等有效衔接。要探索建设生活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五)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产生热能、蒸汽和炉渣的综合利用。加快探索适合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路线,积极推广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推动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原则上按照设区市每个区规划建设1个分拣中心,每1—2个街道规划建设1座回收站,社区每2000—4000户设置1个可回收物暂存点的标准,优化布局可回收物“暂存点、回收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提高可回收物收集比例。大型物流商贸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探索利用现有的货场和分拣运输体系,回收回流商品包装等可回收物,鼓励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处理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支持高等院校、机关单位和和社区开展“无废”创建行动,持久性精细化管理收发室、智能柜的快件包装废物。各地可采取补贴方式支持、培育低价值物回收企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培育一批“两网融合”骨干企业,负责可回收物有偿回收、集中分拣、集中运输、集约化经营,提高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的经济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邮政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
(一)引导居民普遍参与。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统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力量,号召党员干部进社区、在职党员回社区报到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利用群众身边的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创新垃圾分类宣教模式,将垃圾分类与基层普法、精神文明教育、安全教育、公益宣传相结合进行,开展示范家庭、绿色家庭、最美庭院等评比活动,引导居民自觉树立分类意识。到2025年,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90%以上,分类参与度70%以上。(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二)加强学校教育。将垃圾分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推进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平台,以及各级少先队、团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三)健全社会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产品生产、实体销售、快递、外卖和资源回收等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依托科研院校、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建立指导员、宣讲师、督导员和志愿者体系。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电商、快递、酒店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推进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四)广泛宣传发动。在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商业中心、候车场(厅)、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聚焦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广泛开展垃圾分类专题学习教育,纳入学习强国湖南平台、红星云等重要推荐内容。鼓励通过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举办生活垃圾分类创新活动等方式,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市场)、进宾馆(酒店)、进窗口、进景区、进影院“十进”宣传活动,形成人人主动参与分类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四、加快形成长效机制
(一)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2025年前省级和14个市州完成立法。已颁布垃圾分类法规的地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执法,严肃查处和曝光违反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建立健全低价值可回收物政府补贴政策、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等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到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点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或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资金。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加快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将生活垃圾清扫、分类、运输、分拣回收、无害化处置等公共服务打包,交由专业化企业运营。鼓励规模化经营的专业企业整合分散的市场资源,实现企业收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专题研究和垃圾分类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新技术研发应用,重点解决一次性塑料替代品处置、焚烧飞灰处置、渗沥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问题,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技术支撑体系。2023年底前按程序建成省级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监管平台,具备实时监控、在线监测、视频取证等功能,统计分析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逐步实现来源追溯、车载称重、路线追踪、处理监督等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省级负总责,城市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各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清单,层层抓落实。建立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小区所属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其他小区,属地居委会为责任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各单位为责任人;各类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为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开展分类宣传,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督促引导分类投放,将分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运。(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二)强化基层治理。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知识普及、分类引导等各项工作。推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下沉到社区,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示范小区、示范社区、示范街道、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基层协商机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三)健全管理协同机制。各地要动员各方面协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工作,共同协调解决制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推进合力。(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垃圾分类相关指标纳入绩效考核、环保督察和真抓实干考核内容,纳入文明小区、文明校园、文明城市、园林城市、节约型机关建设等创建内容。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专题调研、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各市州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任务落实、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排名,并在全省通报。(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明办、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工情况,针对农村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技术路线,统筹推进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