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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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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安委办 [2022] 26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05生效日期:2022-03-05

洛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5日


河南省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从根本上解决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领域安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目标,全面压实安全责任,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创新安全科技与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与重大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五个结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不断提升重点地区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重点地区名单

  结合各地非煤矿山数量、安全风险状况和攻坚任务等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确定洛阳市栾川县、三门峡市灵宝市和渑池县、平顶山市舞钢市4个县(市)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其中:栾川县列入全国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重点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比2020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矿山占全县比例较2020年提高15%以上,事故死亡人数较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10%以上,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山的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禁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杜绝人为分割资源。露天建筑石料类矿山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采矿权,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

  2.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3.整合重组矿山企业。推动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组建大集团、大公司,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4.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和销号;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全面推进黄河流域和丹江口库区周边等重点流域尾矿库安全治理。

  (二)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1.提高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标准,4个重点县新改扩和整合的铁、铜、铅、锌、钼、铝土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9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严格基建管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基建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严格地下矿山审批。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

  5.严格尾矿库审批。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明确主要负责人履职标准。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2.明确企业安全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每个矿山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3.明确外包单位安全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强化外包单位管理。小型矿山只能有一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6.强化双重预防体系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及时更新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四色图和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7.严格技术管理。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

  (四)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进一步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1.淘汰落后设备工艺。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的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于2022年底前淘汰完毕。

  2.加快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建设。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3.加强信息化建设。尾矿库应当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地下矿山应当建设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油库等主要硐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五)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落实包保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2.强化分级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3.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县应急管理局应配备与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

  4.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政府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各重点县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平台应包括企业基础数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企业风险监测数据要接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指导。各重点县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围绕5项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措施,落实各方责任,推动完成集中攻坚各项目标;在人员培训、专项资金、专业技术和配套政策等方面对重点县予以支持。工作方案经省辖市安委办审核后,于3月15日前报省安委办。

  (二)强化示范带动。各重点县要培育1-2家机械化、信息化试点矿山,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引导试点矿山做大做强。要通过现场推进会、结对帮扶等方式,带动其它企业学习试点矿山工作经验,深化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三)深化整顿关闭。有关省辖市、各重点县要推动出台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形成矿权、规划、生产系统、开采主体、管理经营“五统一”的大型矿山企业,提高重点地区非煤矿山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

  (四)深入打非治违。有关省辖市、各重点县要把“打非治违”作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省辖市应急管理局每半年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分析通报一次,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重点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每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五)严格考核评估。省安委办将结合专项执法、明查暗访等工作,对重点县开展蹲点式调研、“解剖式”执法,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推动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上台阶;对重点市、县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对省辖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

  联系人及电话:张峰,0371-65919817。

  责任编辑: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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