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治责任
(一)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民生事项组织推动。要严格落实逐级领导干部负责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挂点领导干部负责制,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确保防治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分工。自然资源、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气象、电力、能源、铁路等相关部门(以下称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制订本单位管理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单位要严格落实铁路公路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城镇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并实施配套防治工程,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新增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二、强化综合治理
(三)做好规划管控。各地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开展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措施等内容纳入规划。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避免新增建设工程,工程建设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实在无法避开的,要做好配套防治工程。
(四)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统筹建立完善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和网格化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配备,切实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鼓励各地建立应急抢险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监测)技术队伍储备库。
(五)做好工程治理。各地要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综合治理力度,做好综合治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尽早消除风险隐患威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推进落实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削坡建房整治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加快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推动项目尽快实施。经评估确定亟需采取预防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要纳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迅速组织实施。
三、强化汛期防御
(六)做好汛前准备。各地要在汛期前部署落实早巡查排查、早监测预警、早分析研判、早信息更新、早防灾培训、早科普宣传“六早”防御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每年汛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会同其他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汛前防御准备情况检查指导,确保各项防御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七)做好排查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加强强降雨期间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临时工棚、削坡建房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排查,对发现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要及时处置。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巡查监测,及时掌握变化发展情况,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八)做好临灾转移。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受威胁人员临灾避险撤离演练,提升基层应对地质灾害能力,确保一旦发现灾情、险情,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果断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做好对撤离群众的引导,避免撤离群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四、强化组织保障
(九)加大财政投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保障。鼓励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推进乡村建设、生态保护修复、防汛救灾、文明城市创建、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相结合,发挥资金综合效益。
(十)强化监督考核。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平安广东建设考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内容,强化对各地的督促指导,确保防灾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良好氛围。要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进校园、进乡村培训活动,切实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