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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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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安办〔2022〕47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27生效日期:2022-05-27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安徽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安徽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

  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是我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点整治对象,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工贸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深刻汲取省内外工贸行业事故教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定于2022年5月20日起至8月底,开展我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清零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应急管理部“百日清零行动”的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化巩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风险,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企业自查自改、部门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从根本上消除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巩固三年行动成效,彻底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贸行业重点整治事项清零任务,遏制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百日清零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是全省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一)钢铁企业重点整治事项(以下简称“钢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吊钩,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

  (二)铝加工(深井铸造)重点整治事项(以下简称“铝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熔炼、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5.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

  (三)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整治事项(以下简称“粉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三、工作安排

  “百日清零行动”是工贸行业三年专项整治的巩固提升阶段,各地要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目标,以“百日清零行动”为抓手,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组织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自查自改、承诺清零。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要分别对照 “钢8条”“铝7条”“粉6条”重点整治事项,进行自查自改,6月底前报告清零情况;6月底前尚未清零的,必须迅速整改,在8月底前清零。已经清零的企业要出具承诺书(见附件1),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属地检查清零。各地依据分级分类和“一个工贸企业对应一个执法主体”监管职责,分别对照“钢8条”“铝7条”“粉6条”重点整治事项,对辖区内所有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清零情况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钢8条”“铝7条”“粉6条”未清零、且未在厅平台填报或承诺清零不实的,责令在8月底前清零,并依法处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三)省级检查核查。省应急厅对部分短流程钢铁企业、涉粉作业3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6月份起对各地“百日清零行动”工作落实情况采取“一周一调度、两周一通报”的方式进行跟踪督导,各地工作进度将在省应急厅官网专栏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对执法检查不精准、存在问题不依法处置、报送虚假工作进展的进行重点核查,情况属实的,将进行通报、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厅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省“百日清零行动”。各地应急局要结合本地区大检查工作安排,成立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专项整治企业数量、人员力量等实际,制定“百日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对照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清单(见附件2)要再摸排,完善专项整治对象台账,确保不漏一家企业、不留一处隐患,于6月底前在厅信息化平台完善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台账。

  (二)强化调度督导。省应急厅将充分运用明查暗访、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各地清零行动。对企业数量多、监管力量不足的市(请在6月10日前主动报告),将组织其他市专业人员予以支持。各市应急局每周向省应急厅报告“百日清零行动”进展情况(见附件3)。

  (三)广泛宣传警示。省应急厅将在厅官网设置“百日清零行动”专栏,对工作进展情况公开公示,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宣传,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结合“安全生产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百日清零行动”宣传动员,扩大宣传覆盖面,力争宣传对象上达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下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和社会群众;各地要拓宽公示、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参与,多措并举,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主动曝光一批涉及“钢8条”“铝7条”“粉6条”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四)坚持奖惩并重。省应急厅将对工作成绩突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形式主义走过场、执法检查不精准、整治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并抄送当地政府。

  (五)加强疫情防控。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百日清零行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安排。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安全。

  联系人及电话: 程亚,0551-62998431。

  附件:1.无重大事故隐患承诺书

           2.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清单

           3.“百日清零行动”进展清单

无重大事故隐患承诺书

  应急管理局: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就我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相关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没有/已完全清除涉及“钢8条”“铝7条”“粉6条”重点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存在涉及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

  2.我公司没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重大事故隐患,不存在涉及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尚存在 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重大事故隐患,对尚存重大事故隐患,我公司已全部按规定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在厅应急管理平台填报,现正在组织整改,已采取了保障安全的可靠措施,并确保今年10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成)。

  3.我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不产生新的《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如若发现存在与本承诺不符的情况,我公司及我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企业用章)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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