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灭火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灭火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皖应急函〔2022〕236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17生效日期:2022-05-17

各有关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有效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火灾安全风险,切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防灭火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灭火基础管理

  (一)构建责任体系

  健全完善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以及重点岗位的防灭火责任体系。单班入井超30人、井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应当设置防灭火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矿山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灭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防灭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规范操作、明确职责。建立井下消防设施、用油设备等重点设施设备和井下变压器室、变配电所、维修硐室等重点部位及卸油、加油、动火等重点操作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防灭火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防灭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健全防灭火管理安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全员开展井下油料、电气和一般火灾防范安全培训,教育作业人员熟知井下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避灾路线和配备的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二、加强防灭火现场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应能服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消防水池容积应不小于设计要求。井下斜坡道或巷道中的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大于100米,每个消防栓应配有水枪和水带。

  井下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储油硐室、加油站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配置灭火器,且数量、规格及种类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严格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并建立巡查记录。井下燃油车辆和固定柴油设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便于取用的灭火器。严禁使用不具备阻燃特性的电缆、风筒等设备设施;严禁使用电炉做饭、灯泡防潮;严禁井下吸烟。

  (二)油品安全管理

  井下储油硐室和加油站应设置视频监控或声光报警系统,并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具体位置应与设计一致。

  采用竖井、斜井提升油料时,油桶或油罐在罐笼和车辆上应平稳放置并固定,不应与其他物料在同次罐笼中混装,也不应与人员在同次罐笼中提升。采用车辆运输油料时,车辆应为湿式制动,并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装。采用管道向井下输送燃油时,地表油罐应距离井口50m以上;输油管路应和动力电缆分开布置,有防护坠落物和车辆的撞击设施;除从地面向井下油罐充油时,管道中不应积油。

  (三)车辆加油管理

  车辆加油时,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并有防止溢油的自动功能,不应采用将上阶段储油罐内的油利用输油管向下阶段靠自重自流加油方式加油。操作人员应按规范进行操作,加油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加油的速度。当发生跑、冒、漏油时,应及时上报并处理。车辆应在加油站进行加油,禁止热车加油,加油前应熄火。当车辆无法在加油站加油时,宜采用专用无轨加油车在通风良好的指定加油点加油。

  (四)维修动火管理

  井下、井筒内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切割、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时派专人进行监护,作业完毕要严格检查清理。严禁不具备资质的电焊(气割)工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井下维修硐室或临时维修点落地的柴油、汽油等油料和使用的油布、棉纱等要及时清理。暂时不用的油料要集中存放。

  三、加强火灾应急处置

  针对井下油料、电气火灾和一般火灾要制定科学有效的防灭火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井下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井下发生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等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无法控制火势的,要按照避火灾路线迅速撤离,并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员应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紧急撤离,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扎实开展宣贯工作。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结合日常安全检查之际,以事故为鉴,组织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开展井下防灭火安全管理学习。

  (二)严格落实自查自改。各地下矿山要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专项自查自改工作,重点对油库、加油站、储油硐室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精准排查,建立台账,及时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三)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地下矿山防灭火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22年7月底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孙明聪,0551—62998731;邮箱:ahajyc@163.com。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17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23年修订)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