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单位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单位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川环办函〔2022〕180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12生效日期:2022-05-12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强化以自动监控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督促重点单位加强污染物自动监控运维管理,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自动监测设施安装

  (一)新增重点单位应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现有重点单位应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水质自动采样器、流量触发等设施改造。

  重点单位指列入本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废水重点单位安装具备超标留样及报警、添加样品固定剂、样品低温保存和动态门禁等功能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完成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远程采样监测、标样核查、校准和留样等联调。连续排放的按时间等比例采样,间歇排放的应设置流量触发,按流量等比例采样。

  二、规范监测数据联网传输

  (一)新建自动监测设施的重点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协议》(附件1)上传数据,并将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同自动监测数据一并纳入联网验收事项,填报《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确认表》(附件2),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开具联网证明。

  (二)自动监测设施已联网验收的重点单位,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和参数补充上传,及时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确认表》报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废水自动监测分钟数据上传间隔为10分钟,废气自动监测分钟数据和伴热管、冷凝器、采样探头温度(以下简称“三温”)上传间隔为1分钟,自动监测设备工作状态及“三温”以外的工作参数发生变化时上传。企业停产停排期间,水质自动监测仪可暂停工作,但应保证流量数据的持续监测上传。

  三、开展异常数据标记

  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异常情况及时、如实进行标记,其中垃圾焚烧发电、火电、水泥、造纸行业按照国家相关标记规则开展标记,其他行业参照《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附件3)开展标记。设备维护、检定或校准、比对、生产启停等异常时段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取值。

  四、实施运维过程信息化管理

  (一)各市(州)督促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单位和自行运维的重点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四川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管理系统”完成注册,运维过程中如实填写电子运维表单,实时上传运维影像记录(系统操作见附件4)。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开展年度运维质量评价,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运维质量初评,接受被评价单位的质询,于12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联系人:省执法总队 吴 婷、李 涛

  联系电话:(028)80589135、80589120

  技术支持:(028)80589135

  电子邮箱:570376788@qq.com

  附件:

           附件1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协议(试行)

           附件2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确认表

           附件3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附件4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施工动火作业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