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凡向我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须在长沙市政务中心网上申报,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期、重新发证在“一网通办”(https://172.30.0.58:28001/api/oauth2/v1/)平台申报,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工程建设项目在“多规合一”(http://172.26.8.2:8001/App/login.html)平台申报。同时将纸质版资料送政务中心前台受理。系统上传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职的可任命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中石化、中石油等在长中央企业的法人与主要负责人必须由湖南长沙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已发证但不符合要求的须在3个月内法定代表人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并来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表填报必须规范详细,如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经营范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要如实填报。
四、申报资料复印件每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每份写上“与原件核对一致”,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名。
五、受理、送达、办结经办人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名。
六、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特许经营、合伙经营等名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