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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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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法改﹝2022﹞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8-23生效日期:2022-08-2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一、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轻微不罚”,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即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各市在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适用《免罚清单》时,要同时满足《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全部要件。

  二、准确把握执法标准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初次违法”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12个月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也包括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指当事人通过整改后,其相关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

  各市要建立健全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形成首次违法案件台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实施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适用“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各市可以结合执法工作需要,在不与本清单冲突的情况下制定本地《免罚清单》。各市要加强县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全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做好工作统计与分析,于每月28日前将本市(含县、区)免罚统计表(附件3)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厅法规与改革处。电子文档发送至dongxin@hebmail.gov.cn。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统计表(模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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