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园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创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模式,推动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22〕409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了四川省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推动本地区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加强工作协调和跟踪调度,及时总结试点先进经验和做法。各试点园区申报主体应根据试点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确保在试点建设期限内达到验收评价标准,体现试点特色。
附件:四川省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名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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