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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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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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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安委〔2022〕24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0-12生效日期:2022-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工作,有效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南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督促各方落实重大隐患治理责任,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的确认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第三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市安委会牵头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安委办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下达挂牌督办通知或督办函的形式,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整治工作要求,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落实督办和监管责任,倒逼责任主体限期完成隐患治理,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核查挂牌

  第四条  市安委办应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收集、分类、梳理。重大隐患来源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三)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领导批转;
  (四)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依职权发现。

  第五条  市安委办经核查评估,对以下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未治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因跨区域、跨部门导致整治责任不清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集中或多次投诉举报的问题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问题隐患。

  第六条  市安委办负责对国务院、自治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  市安委办每年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前款明确的重大隐患进行核查评估,确定一定数量的隐患项目作为年度市级重点监督整治对象,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安委办下达挂牌督办通知或督办函时,应明确重大隐患基本情况、整治要求、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督办责任单位等要素。

第三章  监督治理与验收销号

  第九条  重大隐患治理坚持“谁造成隐患,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责任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整改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督办要求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经监管责任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安委办备案。
  重大隐患治理监管责任单位是隐患治理的监管主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指导整改责任单位依治理方案落实整改工作。监管责任单位由市安委办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确定。
  重大隐患治理督办责任单位是隐患治理的督办主体,负责督促检查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整改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督办责任单位由市安委办依据属地管理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确定。

  第十条  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督办要求和治理方案限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于整改期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市安委办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书面延期申请应经监管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安委办批准。
  延期后仍不能按期要求完成整改的,由监管责任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直到隐患整改完成方可复工复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监管责任单位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治理完工后,有条件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向监管责任单位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需提交治理方案、整改报告、整改前后图片对比、专家验收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监管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如实填写验收意见表。
  验收合格后,经监管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审核同意,由整改责任单位向市安委办申请销号。申请销号需提交销号申请表、验收意见表、治理方案、整改报告、整改前后图片对比等材料。市安委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同意销号;核查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对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由市安委办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悬挂在整改责任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隐患销号后方可摘牌。“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的版式、规格由市安委办统一制定。整改责任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三条  重大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市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公布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市安委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督办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年度考核范围。未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任务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见警示;因重大隐患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南安委〔2016〕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延期申请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

隐患名称

整改责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隐患概况

原整改期限

申请延期期限

整改情况

申请延期理由

及防控措施

整改责任单位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监管责任单位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督办责任单位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安委办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2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

隐患名称

整改责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监管责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隐患概况

及整改要求

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资金

验收时间

 

 

验收单位及人员

(签字)


  注:1.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2.如组织专家验收,应同时附上专家验收意见。

  附表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申请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

隐患名称

整改责任单位

挂牌通知文号

整改期限

隐患概况

及整改要求

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时间

验收时间

整改责任单位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监管责任单位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督办责任单位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安委办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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