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0月31日被《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应急〔2022〕23号)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安监管办〔2016〕5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或交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微博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六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受理来源中有明确办结时限的,须在交办限定期限内办结并予以反馈。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予以反馈,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事宜。
交由下级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根据下级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由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奖励办理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举报奖励事宜。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市应急管理局办理领奖手续,或按要求提供与举报信息一致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相关凭证办理。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主办人员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签字确认收据或存储银行账户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被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
(二)匿名举报且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四)同一举报事项已在负责核查处理部门领取举报奖励的;
(五)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人员、核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人员、核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必须廉洁办事。对有以下情形者,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冒领奖励,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尚未领取或放弃领取的奖励的;
(三)捏造举报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财政预算,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安监管办〔2016〕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