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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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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20〕40号

颁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4-16生效日期:2020-04-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16日

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保障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减缓污染程度、削减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7〕87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5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4级(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预(方)案,报市政府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组织实施。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广新旅局、市重点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四大国有平台分管领导组成。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并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应工作任务。

  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市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应急办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3)制作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审核;

  (4)配合其他部门承担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5)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地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6)承办各地在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联系我市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9)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各自制定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好以下工作:

  市委宣传部  做好污染天气应急宣传的指导协调工作。

  市委网信办  承担污染天气应急网络舆情引导和新媒体宣传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全市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空气污染状况、空气质量预警分级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向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情况并提醒市民注意事项;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监督检查;根据空气污染程度,下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和临时停产指令,并实施监督。

  市建设局  负责对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停工指令。

  市城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建筑垃圾及余土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局属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停工指令;强化非法工程的执法处罚;负责督促指导全市道路保洁和按照预警级别洒水;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焚烧、户外烧烤油烟整治,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户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工信局  负责督促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通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  协调开展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和极重污染情况下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和临时停产措施的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各类码头及码头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市气象局   负责污染气象条件监测、数据分析,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污染天气过程分析研判,联合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污染情况下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管理和实施。

  市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市房管局  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和督导房屋征收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等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的宣传。

  市公安局交管局  负责机动车限号行驶和其他车辆限行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城管委对全市建筑垃圾、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的车辆、路线进行监督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按照预警级别减少使用公务用车。

  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控制各个环节的督查、信息反馈等。

  市应急管理局  协调配合指挥部成员以外单位参与紧急情况下的污染天气应对处置;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应对处理重大污染天气有关信息。

  市文广新旅局  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市重点办  负责对所辖重点工程落实污染控制措施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四大国有平台   负责所辖项目的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要求配合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广大市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橙色、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Ⅲ级):经监测预测,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51—200范围;每日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两天达到轻度污染(101—150)及以上;分析预测将有可能发生较严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Ⅱ级):经监测预测,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

  红色预警(Ⅰ级):经监测预测,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300。

  3.3 预警发布和解除

  3.3.1 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定时进行联合会商,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集体会商。预测未来将出现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江西省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3.3.2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天大气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3 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Ⅱ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 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3.4 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要进行会商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集体会商,提出是否解除预警建议。解除预警建议要以电子邮件形式和书面形式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I级)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Ⅲ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也可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Ⅱ级预警发布与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I级预警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橙色和红色预警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分预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学校停课措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起执行。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的规定执行。

  4.3 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保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扬尘控制。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并减少运输量,按照绕开中心城区的指定线路运输;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2-3次;在主干道和人口稠密区增加1次喷雾降尘;施工场地内散装材料、裸露地面、土石方采取覆盖措施;停止中心城区的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施工工程,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2)机动车排气控制。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烟花鞭炮、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

  4.3.2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保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扬尘控制。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并减少运输量,按照绕开中心城区的指定线路运输;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3-4次;在主干道和人口稠密区增加2次喷雾降尘;施工场地内散装材料、裸露地面、土石方采取覆盖措施;停止中心城区的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施工工程,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2)机动车排气控制。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5%。

  (3)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污染企业的检查执法力度,保证脱硫、脱硝、除尘及其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加强企业物料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管理,保证裸露的煤、灰渣等实现全覆盖。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应当按照一企一策的规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2%以上,VOCs排放量削减12%以上。

  (4)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烟花鞭炮、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8%以上。

  4.3.3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保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停止审批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5)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18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作业3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7)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防止扬尘措施: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并减少运输量,按照绕开中心城区的指定线路运输;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4-6次;在主干道和人口稠密区增加3次以上喷雾降尘;施工场地内散装材料、裸露地面、土石方采取覆盖措施;停止中心城区的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施工工程,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停止土方开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机动车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24小时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5%。

  (3)工业减排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限产停产企业依次有计划扩大范围,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3%以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全部停产。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鞭炮、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对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5 响应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4.6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对每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要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污染天气影响。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5.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切实做好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技术保障

  成立市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规定的情形,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洪府厅发〔2018〕4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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