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有关规定,经对市属及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相关单位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等54家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属及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其他县(市、区)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更新后向社会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处置能力,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肇府办函〔2020〕9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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