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清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的有关规定,经对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相关单位进行综合调查和分析,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磁浮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等102个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现对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其他县(市、区)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更新后向社会公布。
各重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远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第二批)的通知》(清府办函〔2020〕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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