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清府函〔2022〕550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2-30生效日期:2023-02-10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 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广东省生 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 律法规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 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洲心街道、东城街道、横荷街道,清新区太和镇、太平镇、山塘镇、禾云镇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全域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

  自 2025年1月1日起,在用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 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 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三)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有关燃 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同地区相关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消防安全标志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消防安全标志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