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淮政办函〔2023〕2号

颁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1-17生效日期:2023-01-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7日

淮安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打造生态优良、宜居宜业的“绿色高地”奠定良好基础,为美丽淮安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动态更新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淮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落实属地责任。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落实属地责任,不再列出)

  (二)开展信息调查,动态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完成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任务,包括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健康风险评估。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试点安排,在重点流域、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在化工(石化)、医药、农药、印染、电镀、电子等重点行业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2025年底前,配合全省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按照省部署,探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淡水重要养殖区开展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素等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探索开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等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动态更新发布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根据国家、省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发布情况,建立完善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数据库,动态更新发布清单,明确“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淮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全过程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5.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宣贯和督导力度,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全省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淮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地方)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幼婴用品、汽车、家具、电子产品、建材、食品及接触材料、服饰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宣传贯彻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在全市绿色领军企业培育中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将新污染物治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无废园区建设的考核评价指标。(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监管。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物使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监管,推进“白名单”制度实施,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按照要求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积极探索推行农药购买实名制、使用定额制。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不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的大容量包装物。到2025年,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化工园区等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全省试点安排,对我市试点化工园区(集中区)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2025年底前,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鼓励在重点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场地等开展新污染物试点示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科技支撑,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14.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发投入,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监测监控等设备研发。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率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方面的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积极组织申报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信息系统和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制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将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淮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通过“环保贷”“环保担”等绿色金融政策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淮安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培训指导,制作“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告知书”等指导服务企业。利用“碳达峰、碳中和”“无废城市”建设宣传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向社会传递新污染物治理重要性,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地区相关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局“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