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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修订)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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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环〔2023〕10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1-16生效日期:2023-01-16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会商

  3.2.3分区预警

  3.2.4 预警发布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启动

  4.2 响应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4.2.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4.2.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4.2.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4.2.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4.2.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4.2.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4.2.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4.2.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4.2.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4.3 响应终止

  5总结评估

  6职责分工

  7应急保障

  7.1清单修订

  7.2 联络保障

  7.3 其他保障

  8奖惩问责

  9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下级预案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有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各相关企业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广播电视台,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2.2 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部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部门、辖区实际,认真制订部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公布后3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专家组涵盖气象、大气科学、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专家组成员名单由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有关单位会同市气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本市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积极整合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做好数据收集处理、资源共享、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以上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3.2.2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有关单位会同市气象局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会商机制,进行空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报告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当预判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2.3分区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影响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可以分区预警。当部分区域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启动标准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提示信息,相关区人民政府收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启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4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本市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发布的区域预警通知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或根据本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和措施建议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副指挥长报经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副指挥长报经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解除或者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照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将预警信息以短信方式推送给各手机用户。

  4.2 响应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条件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4.2.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一般人群减少或者避免室外尘埃,室外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加大轨道交通、新能源车辆等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2)尽量引导公众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驻车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大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力度。

  (3)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停止使用私家车,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5)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在合适气象条件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2.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均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全市停止建筑物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隧道挖掘除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做好裸土覆盖等防尘压尘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上述作业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

  (3)全市停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运输车和混凝土搅拌车上路行驶(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5)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载货车辆(含燃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

  (6)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4.2.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在Ⅲ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

  (3)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2.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2)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对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非脱硫燃煤机组实施停运限排。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三环线区域内(含三环线),禁止柴油货车通行(持证车辆除外),禁行开始时间自橙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全市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

  (6)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

  (7)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4.2.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在Ⅱ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2.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引导过境柴油货车绕行外环。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燃油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柴油车辆按照车牌尾号(含临时车牌)分单双日通行,限行开始时间自红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200 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3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

5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各相关成员单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并报市指挥部。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6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区政府和新闻媒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预警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负责制定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错峰生产时间向秋冬季倾斜;负责钢铁、水泥、电力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更新移动源清单;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机动车限、绕行措施信息并组织交通违章执法;协同市城管执法委、市城乡建设局开展“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执法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重污染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并更新全市储备用地、矿山等重污染扬尘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储备用地、矿山开采等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牵头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区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更新重污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管控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房屋市政建设工地、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扬尘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新建房屋立面整治、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维护维修(含掘路)及建筑垃圾(渣土)车运输扬尘、露天焚烧、烧烤、餐饮油烟等面源严控;负责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景观亮化、加强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城市桥梁等设施维护、涂刷作业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加强应急管控期间对外立面违法建设的查处,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更新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和营运车辆、船舶等移动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将查处的油品依法予以处置,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被罚没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以及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监管范围内企业停产、限产时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区实施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质量监管,严格源头控制;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制定和更新园林和林业建设工地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园林和林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组织、指导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武汉海事局负责加强船舶燃用油品检查工作。

  武汉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开展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交集团负责新能源车运力投入工作。

  武汉港务集团负责组织编制武汉港区各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预警响应期间各用电企业用电量数据。

  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分别负责向区域内用户发送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信息。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7应急保障

  7.1清单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每年8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制修订和用车大户(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动态更新工作,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基于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订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用车大户应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车辆(机械)信息采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并建立完整的运输电子台账,按要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7.2 联络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力量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3 其他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精准度。各成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器材、车辆等物资保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日常应对培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知识技能,以适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

8奖惩问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处置得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责成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B(B-)级、C级或绩效引领型等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4月17日印发的《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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