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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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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3-20生效日期:2023-03-20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现状及风险分析

  1.4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3 风险防控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信息报告

  4.4 信息研判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5.2 分级响应

  5.3 现场指挥

  5.4 处置措施

  5.5 防护救护措施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响应结束

  6 善后处置

  6.1 事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与抚慰

  6.3 保险

  6.4 调查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运输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制定与备案

  8.2 应急演练

  8.3 宣传与培训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说明

  9.2 预案实施

  10 附件

  10.1 事故等级

  10.2 典型场景现场处置专业要求

  10.3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10.4 国家及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通讯录

  10.5 京津冀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协调联动联络表

  10.6 京津冀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10.7 北京市应急处置专家组

  10.8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部门预案及区级预案

1 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首都意识,进一步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能力,规范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程序,科学、安全、有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外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与燃气供应及使用有关的突发事件不适用于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首都意识,坚决扛起全力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筹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事故组织应对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筹指导,协调调度资源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强化部门、条块、军地、京津冀等协调联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合力。

  坚持资源协调、强化准备。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充分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和保障经费等。充分发挥本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队伍、专业人员的支撑作用。

  坚持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快速有效响应,坚持救早救小,严防事故扩大。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防护,保持安全处置距离。根据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有针对性科学处置,有效防范救援过程中的次生衍生事故。

  1.3 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市危险化学品涉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5个环节。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集中在房山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其中燕山石化生产经营区域为重点监管区域,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量大,生产工艺大多涉及高温、高压,风险相对较大。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较多,涵盖教育、医疗卫生、发电、水处理、体育、化工、医药、制冷、科研等多个行业领域,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较大。同时,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处置环境复杂,救援难度较大。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危害、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等。

  1.4 应急预案体系

  1.4.1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等组成。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

  1.4.2 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和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按规定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4.3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间应相互衔接,构成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与国家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以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衔接。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各区政府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指导各区、市级各部门制定(修订)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专家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做好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舆情信息的引导管理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

  (3)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及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4)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遇难者遗体处理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7)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8)市交通委:负责会同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共同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处置。组织协调专业运输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货物转运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在医疗卫生环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启动响应并参与、配合处置。

  (11)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做好市应急指挥中心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处置协调联动。调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应急物资参与事故处置。负责指导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援技术支持工作。会同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区的食品、饮用水安全情况。

  (13)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损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负责在发电环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启动响应并参与、配合处置。

  (14)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会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15)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系统的恢复工作,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6)市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7)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扑救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18)市教委、市水务局、市体育局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教育、水处理、体育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启动响应并参与、配合处置。

  (19)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完善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及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3 风险防控

  3.1本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实施分级管控。

  3.2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单位台账,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处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强化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等系统应用,发挥系统效能。

  3.3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企业风险点,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降低事故风险。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限期进行整改。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

  4.1.1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4.1.2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测监控、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等工艺参数、重要场所及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测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

  4.1.3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4.2 预警

  4.2.1预警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进行研判,根据需要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发布预警。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并分析处理。

  4.2.2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紧急程度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等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家等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3)消防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

  (4)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市消防救援总队和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及时调运应急救援物资。维护周边区域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获悉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

  4.3.2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3.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及联系方式、事故概况及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及疏散情况、危害程度及事件发展趋势等。

  4.4 信息研判

  4.4.1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对信息进行研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时跟踪事态发展;响应启动后,继续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4.2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4.3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4.4 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5.1.1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5.1.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5.1.3 事发地区政府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相关领域专家等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1.4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进行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乡镇(街道)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2 分级响应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2.1 四级响应

  初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根据请求或工作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时,调动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5.2.2 三级响应

  初判危险化学品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初判事故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级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宣传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5.2.3 二级响应启动

  初判危险化学品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根据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初判事故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5.2.4 一级响应启动

  初判危险化学品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事故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分管市领导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必要的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津冀等周边省区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5.2.5 扩大响应

  (1)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危险化学品事故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当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区级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当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需要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需要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5.3 现场指挥

  5.3.1 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分级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区牵头设立,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设置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上风向位置,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故处置进展,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社会面管控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气象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现场专家组。各处置小组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对事故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其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由市交通委牵头。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区政府。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侦检,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工艺处置等;控制火灾爆炸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

  (3)社会面管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政府、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成员包括: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等。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环境气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牵头。主要职责是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

  (7)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成员包括:市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应急局、市级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系。

  (8)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9)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区政府配合。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3.2 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在采取可能的控制措施后,立即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由在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升级,在市、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级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保障工作。

  (4)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5.3.3 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5.3.4 现场协同联动

  (1)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

  (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应急处置队伍、相关科研力量、企业人员等组成的现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现场专家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需要,可采取协调调用企业应急装备物资,启动京津冀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协调联动应急方案,请求驻京部队应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5.4 处置措施

  5.4.1 确定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执行指挥确定。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分方案,并结合处置实际及时调整。

  5.4.2 组织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赴现场,在安全区域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院,医疗保障组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5.4.3 疏散安置群众。社会面管控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5.4.4 开展专业处置。专业处置组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等,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

  5.4.5 环境气象监测。环境气象组制定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环境监测队伍,对周边大气、水体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受环境和气象影响区域管控与人员疏散建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处置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整理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5.4.6 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4.7 提供综合保障。综合保障组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根据需要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转运,交管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5.4.8 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对事故现场做出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5.5 防护救护措施

  5.5.1 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5.5.2 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护。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5.5.3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6.1 信息发布

  (1)现场指挥部新闻发布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新闻发布组报送事故信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要及时会同新闻发布组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事故要按照工作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及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或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在新闻发布组的组织、协调下,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5.6.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应急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5.7 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及危害基本消除,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善后处置

  6.1 事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6.2 社会救助与抚慰

  6.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期间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

  6.2.2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2.3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6.3 保险

  6.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及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6.3.2 各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4 调查与评估

  6.4.1 事故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区牵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事故调查人员要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4.2 总结评估。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实施;一般、较大事故,根据需要,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区牵头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1.1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行动。

  7.1.2 驻京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由中部战区、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等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1.3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定,依托社会力量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积极推进市区两级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京津冀三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和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

  7.1.4 积极推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且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7.1.5 应急救援队伍应强化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能力。

  7.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北斗卫星网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网络盲区时,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保障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按照“统筹管理、定点储备、综合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不断提升应急物资准备、快速响应、保障有序的建设能力和水平,完善市、区两级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快速调运能力。

  各级政府、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机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单位,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水平。

  7.4 医疗保障

  7.4.1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7.4.2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卫生健康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安全区域,对伤员进行救治,做好后续跟踪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区的食品、饮用水安全情况。

  7.4.3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特点,培训专业医护队伍、储备相关医护用品。

  7.5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处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紧急调运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危险化学品转运等进行运输保障。

  7.6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保障,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7.7 资金保障

  7.7.1 财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事故应对资金。

  7.7.2 相关部门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应急演练、物资装备保障、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制定与备案

  8.1.1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1.2 预案修订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1.3 预案备案

  (1)本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2)各区制定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内容,做好相关部门预案、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3)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备案。

  8.2 应急演练

  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演练形式包括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通过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问题,熟悉各部门岗位职责和处置流程,强化应急协同处置能力,提升应急队伍救援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

  8.3 宣传与培训

  8.3.1 宣传教育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有针对性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危险化学品单位,面向单位职工以及周边受影响群众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8.3.2 培训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消防救援部门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9.2 预案实施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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