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规范广东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广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6.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270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327号);
二、划分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附件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如下划分。
(一)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委托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与省生态环境厅签署的《委托实施协议》,以省生态环境厅的名义依法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审批。
2.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2.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由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由属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未协商一致的,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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