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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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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安办〔2023〕25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4-07生效日期:2023-04-07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都江堰市“1·25”、天府新区“2·18”等多起燃气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教训,强化燃气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源头防范,市政府安办制定了《成都市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政府安办
  2023年4月7日

成都市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全市先后发生燃气一氧化碳中毒事故5起,其中,金堂县“1·2”、都江堰市“1·25”、新都区“2·11”、天府新区“2·18”4起事故,系房屋租住人(出租人)安装使用直排式、烟道式热水器等原因引发。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使用安全管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燃气安全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防范燃气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源头管控,全面开展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出租屋、网约房、民宿、旅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安装使用直排式、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燃气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

  全市出租屋、网约房、民宿、旅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

  四、整治内容及整治措施

  (一)整治内容

  1.使用环节的燃气热水器。

  (1)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是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城镇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燃烧后的废气直接排至室内,极易引发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三无产品”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凡缺少其中之一的,均视为“三无产品”燃气热水器。

  (3)违规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凡在浴室、卧室、厨房等通风不良空间内安装烟道式、强排式燃气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排烟管道破损、排烟管道未伸出室外以及使用铝制波纹管作为排烟管道的,均属违规安装行为。

  (4)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热水器。按照《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规定,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超过8年的,均为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热水器。

  2.流通环节的燃气热水器。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无产品”燃气热水器、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热水器等行为。

  (二)整治措施

  1.使用环节的燃气热水器。对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无产品”燃气热水器、违规安装的燃气热水器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由镇(街道)会同燃气供应单位督促其立即拆除或限期整改到位;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镇(街道)报请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由燃气管理部门通知燃气供应单位依法实施停气整改措施。

  2.流通环节的燃气热水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燃气热水器的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五金水暖店铺等商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五、职责分工

  (一)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镇(街道)、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对本辖区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热水器和流通环节燃气热水器安全问题隐患开展全覆盖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现问题隐患闭环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镇(街道)、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供气用气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镇(街道)、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加强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受理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投诉和举报奖励,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经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管理本辖区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指导、督促燃气供应(使用)单位配合镇(街道)做好入户排查宣传、问题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普及,受理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燃气供应(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推进民宿(网约房)登记备案;指导、督促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依法履行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依法履行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面排查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五金水暖店铺等销售燃气热水器情况,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六)住建部门:负责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对其经营房源使用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推广使用《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范本)2022年修订版》,切实履行燃气安全告知和提醒义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常识宣传。

  (七)社治部门:组织社区开展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题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常识。

  (八)应急部门:负责每月对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调度,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和情况通报;加强防范城镇燃气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风险研判预警和燃气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受理燃气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牵头对发生的城镇燃气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5日至4月15日)。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安排部署相关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方法步骤及相关工作要求,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4月16日至10月10日)。5月31日前,各区(市)县完成对本辖区出租屋、网约房、民宿、旅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热水器及流通环节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全覆盖入户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台账;8月31日前,按照“定责任人、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定完成人、定验收人”的“五定”原则,完成问题隐患整改;10月10日前,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集中整治期间,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对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查漏补缺,针对性抓好整改落实,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保障,定期分析形势,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度安排,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市政府安办要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区(市)县进行督导检查,每月对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市)县政府安办、市级有关部门从2023年4月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成都市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2);分别于5月25日、8月25日、10月25日前报送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联系人:白云中,联系电话:61885807。

  附件:1.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检查表

           2.成都市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动统计表

           3.成都市经营性场所燃气热水器安全检查隐患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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