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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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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19生效日期:2023-06-19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市政府审议、法律审查后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包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包头“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守护好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调查评估,精准施策。开展化学物质调查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一品一策”精准管控。

  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机制。

  坚持部门协调,统筹推进。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年底,完成全市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明确管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基本摸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排放情况。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机制;积极争取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初步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要求,分阶段在重点行业中开展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培训,指导企业进行数据填报。针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涉新污染物企业分布等详细信息调查。到2023年年底,完成包头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国家《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20种化学物质完成详细信息调查,配合自治区建立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完成2023年度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配合做好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选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行业重点企业,配合自治区做好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配合做好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按照国家、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结合全市产业结构特点和重点行业企业生产使用的特征化学物质,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筛选出具有潜在环境风险、需要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化学物质,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评估识别出危害包头市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筛选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名单,根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情况向自治区动态提交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实行“一品一策”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列入国家重点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农牧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包头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新污染物源头监管

  5.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并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建立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落实淘汰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贯彻落实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措施。推动消防行业淘汰含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泡沫产品。推动消防行业按照规定从源头提前淘汰含PFOS类泡沫产品的采购,完成消防部门现有装置中含PFOS类泡沫库存产品的环境无害化销毁处置示范工作,进一步降低全氟化合物排放的生态环境风险。(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包头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禁止进(出)口管控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包头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格产品中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紧盯含量控制要求,严格监督生产企业,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强化新污染物过程控制

  9.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依托各工业园区现有监控平台,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范围,特别是化工园区或有化工板块的园区,强化过程监管,并将企业落实管控情况列为园区考核内容。落实国家、自治区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等政策要求。(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新品种抗菌药品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生产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推行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到2025年,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市农牧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推行限用农药购买实名制。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不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广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降低农药使用强度。持续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督促农药生产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义务,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通过推动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基地建设探索集成一批经济、实用、有效的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供销社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全面加强涉新污染物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严格执行各项新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强化环境标准中新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配合做好定期监测和防范工作,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措施防范安全风险,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发挥现有水泥窑等焚烧处置设施作用,加大协同处置废药品、废农药力度,推动实施抗生素菌渣无害化综合利用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根据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果,选取化工类、污水处理、危废处置等行业重点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鼓励引进新污染物精准治理技术,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

  15.推动开展新污染物技术研究。以新污染物治理需求为导向,支持新污染物监测技术、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领域重点专项资金,支持推荐涉新污染物科研成果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及奖项评审。支持聚焦新污染物治理关键问题和方向,鼓励高校以及科研机构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素、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危害机理方面的研究,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和执法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利用好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新污染物管理的监督、执法等工作,提升新污染物环境管理能力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应急管理、商务、金融、银保监、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加强会商协调,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联合调查执法,实现信息共享,配合自治区做好全区方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机制。根据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名单,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新污染物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降低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包头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积极推动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项目争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加大绿色金融政策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税务局、金融办,包头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通过报纸、电台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对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投诉举报。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培训指导,下发“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告知书”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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