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核定、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核定、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监测〔2023〕10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25生效日期:2023-06-25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市管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挖掘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动本市社会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核定、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污染减排责任落实。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统筹处理污染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 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关停并转、结构调整、清洁生产等污染治理措施,为发展扩大环境容量,更好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指标的核定、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减排量的核定

  (一)重点工程减排量

  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明确的重点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1)减排量,由各区(管委会)、市管企业上报国家减排信息系统核算,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生态环境部核定。

  (二)小额打包项目减排量

  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中明确的小额打包项目(见附件2)减排量,由各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在国家减排信息系统进行填报核算,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核定;市管企业在国家减排信息系统进行填报核算,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核定。

  (三)微小减排项目减排量

  减排量低于小额打包量的微小减排项目参照国家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方法,由各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核定减排量;市管企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核定减排量。

  (四)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减排项目减排量

  国家暂无核算方法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减排项目,可按照《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由各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核定减排量;市管企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核定减排量。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分配和使用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分配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工程减排量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小额打包减排项目减排量的核定结果,各区(管委会)和各市管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五年规划目标的前提下,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国家认定后的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减排量和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小额打包项目减排量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至各区(管委会)和各市管企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使用

  各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各市管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3〕4 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总量指标的使用。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管理

  各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市管企业应当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市生态环境局分配的总量指标、微小减排项目减排量、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减排项目减排量、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总量指标应纳入总量指标台账管理。

  附件:1.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类型

           2.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小额打包减排项目类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类型


重点工程类别

减排项目类型

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

产业结构升级

工业污染深度治理

城镇污水治理

再生水循环利用

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

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

产业结构升级

VOCs产品源头替代

工业VOCs治理

工业NOx深度治理

清洁能源替代

交通运输轨道化

车和油品清洁化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小额打包减排项目类型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小额打包减排项目类型

核算适用范围

产业结构升级

单个项目形成的CODNH3-N减排量大于0.1吨且小于等于5吨的,以区为单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型打包填报。

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不纳入重点减排工程核算范围;管理规范且采取集中处理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可纳入核算范围,以区为单位打包填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单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处理规模小于等于300/日的,原则上以区为单位打包填报。

产业结构升级

单个项目形成的NOx VOCs 减排量大于0.1吨且小于等于5吨的,以区为单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型打包填报。

VOCs产品源头替代

单个项目形成的VOCs减排量小于等于10吨的,以区为单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型打包填报。产业集群涉VOCs"绿岛"项目可作为整体打包填报。

工业VOCs治理

单个项目形成的VOCs 减排量小于等于10吨的,以区为单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型打包填报。产业集群涉VOCs"绿岛"项目可作为整体打包填报。

能源清洁化替代——燃煤锅炉淘汰

单个项目形成的NOxVOCs减排量大于0.1吨的,单个锅炉规模小于等于 20蒸吨/小时的,以区为单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燃料类型打包填报。

能源清洁化替代——清洁能源替代

单个项目形成的NOxVOCs减排量大于0.1吨且小于等于10吨的,以区为单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燃料类型打包填报。

车和油品清洁化——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

单个项目形成的NOxVOCs 减排量大于0.1吨且小于等于1吨的,以区为单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项目类型打包填报。


  备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型按照大类填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