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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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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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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环发〔2023〕62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7-11生效日期:2023-07-11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2月17日印发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环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周边地市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的、需要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灾害、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有效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预防、预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 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针对不同成因、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工负责,各单位各司其职。

  1.4.3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1.4.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和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大到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如有新的分级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小组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审计处、综合与科技处、法规处、总量处、生态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固废处、核与辐射处、应急舆情处、环评处、环委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执法支队、环科院、监控中心、评估中心、各分局和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3)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判定和确认,组织协调信息报告、信息通报,做好事件分析评估、污染源排查、应急监测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4)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进行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6)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7)承担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舆情处,办公室主任由应急舆情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局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决定;(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组织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4)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5)负责市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6)负责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2.3 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工作组

  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或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负责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局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工作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应急舆情处、办公室和事发地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应急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及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主要环境要素,确定由相应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应急舆情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固废处和事发地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应急监测组:由分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核与辐射处、监控中心、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事发地分局环境监测部门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环境状况等,会同专家组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保障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应急舆情处、事发地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保障在事件应对中的经费。

  新闻舆情组:由分管监控中心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应急舆情处、监控中心、事发地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配合研究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

  专家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一名行业专家任组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各部门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视情做好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分管环境执法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执法支队、事发地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督促事发地分局提供企事业单位执法信息,配合做好人员撤离、隔离、预警和污染处置等工作。

  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职责进行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坚持预防第一、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3.1.1 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修订)、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3.1.2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

  (1)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

  (3)严格源头管控,把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环评审批重要内容,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风险隐患。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预测科学性、防范措施合理性的审查,“三同时”巡查重点检查环境风险评价、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

  (6)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涉及跨区市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预警条件进行研判,提请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

  3.2.2 预警内容和方式

  预警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发布方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

  视、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分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2)应急准备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

  通知本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核实情况。

  提出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以及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等建议。

  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环境风险源的监管。

  (3)防范处置

  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

  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注意事项提示的建议。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4)舆论引导

  配合政府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其他措施

  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应急监测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或解除预警的建议。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事发地分局接报或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应当立即

  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值班室(值班电话:82875110)。

  (3)市生态环境局值班室接到或得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指挥部内部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并确保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局等部门的信息同步。

  (4)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6)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相邻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Ⅱ级、Ⅰ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区(市)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保持与事发地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视情组建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带队,应急舆情处、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环境应急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准备相关应急物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3)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应急监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统筹协调相邻区域应急监测力量和物资。

  4.2.2 Ⅲ级响应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要求,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先期组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件调查组、应急保障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准备相关应急物资、装备,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带队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2)通知市有关部门加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先期组建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件调查组、应急保障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加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应工作组,按照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开展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件调查等工作。

  4.2.3 Ⅰ级、Ⅱ级响应

  省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准确信息及现场处置的相关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级别,向当地区(市)政府、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不明时,由执法支队、事发地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3 环境应急监测

  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 应急保障

  及时派请环境应急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污染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保护公众健康等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规范环境应急救援程序等工作。

  4.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配合信息发布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4 响应终止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

  出终止应急建议、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报请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2)终止应急建议获得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分局环境应急领导机构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门进行总结评估。

  5.2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指导分局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门进行损害评估。

  5.3 调查处理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分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应急舆情处、环评处、执法支队、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成员单位参加;视情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邀请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参加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3 善后处置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分局在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市、区(市)政府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4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包括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开展环境应急全过程培训和各种形式的演练,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科学决策水平、环境应急综合应对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对各地所属较大风险以上企业的应急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区(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项目支出需求(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各分局按事权申请,当地政府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要求配备指挥、调查取证、应急车辆等装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建立物资库信息。加强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养维护,确保设备物资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按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统筹、优化全市的环境应急物资贮备,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便于及时就近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各分局根据辖区环境安全风险特征,贮备一定量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

  6.4 应急车辆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 通信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信联络系统,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更新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联系人的联络方式。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6 技术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等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6.7 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 宣传和培训。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预案发布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6.8.2 演练。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每年演练一次。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解释,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分局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修订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省生态环境厅以及有关部门对外协调沟通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车辆、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审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新闻稿件。

  人事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和机构建设;将环境安全纳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考核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财务审计处:负责协调安排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管理资金;配合实施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技术装备能力建设;负责安排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专项资金。

  综合与科技处:参与组织生态环境安全急需的科研课题研究和生态环境安全科技成果示范。

  法规处: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法律指导;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总量处:负责核算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考核工作。

  生态处:负责协调组织评估较大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状况。

  水处:负责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河流水环境安全防范工作;参与指导涉及地表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海洋处:组织编制市局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参与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

  大气处: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参与涉及大气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土壤固废处:参与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事件后的污染地块(含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指导、参与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核与辐射处: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响应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督管理。

  应急舆情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市、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收集、上报;组织、协调、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

  环评处:负责协调和提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的环评等相关文件资料;指导区(市)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的审查。

  环委办: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

  机关党委:参与指导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党支部组建工作,发挥党建引领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机关纪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责任追究工作。

  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的执法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对涉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促事发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要的企事业单位执法信息。

  环科院: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相关工作。

  监控中心:负责做好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分析和引导,负责组织相关新闻稿件的撰写和报道,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负责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评估中心:配合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监测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局请求支援时需予以协助;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程度及预测发展趋势;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价环境污染状况。

  各分局:按照辖区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本辖区环境风险源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编制修订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监测工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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