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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国际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国际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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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减办发〔2023〕22号

颁布部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9-27生效日期:2023-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

  今年10月13日是第34个国际减灾日,主题是“共同打造有韧性的未来”,强调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的灾害风险治理模式,保护好灾害脆弱群体,加强防灾减灾中的韧性建设。为组织做好今年国际减灾日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做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保障能力。切实减轻灾害风险,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安全,是共享全面小康硕果、守护美好家园的重要基石。各地、各单位要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意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做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关口前移,统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突出“共同打造有韧性的未来”这一主题,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和提醒社会各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紧紧围绕“共同打造有韧性的未来”这一主题,精心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各项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增强全民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素养。要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创新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宣传教育机制,丰富内容和形式,充分调动和激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城乡居民群众等积极性,努力构建多元参与的防灾减灾救灾新格局。各级减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和支持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三、密切协同配合,构建多方齐抓共管的自然灾害防治格局。各地、各单位要统筹推进自然灾害防治的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不断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社会安全韧性。要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实施。要在防上舍得花钱、舍得下功夫,抓住扩大内需有利契机,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继续推动实施一批新的重点工程,提升应对极端灾害的能力。要结合本地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安排实施防灾减灾重点工程项目,最大程度减少各种灾害风险影响,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积极探索实践,抓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应用。各地、各单位要将普查成果尽快融入到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体系,加强系统风险研判,实现精准管控、源头管控。要推动普查成果在地方自然灾害防治、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等方面应用,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加强国土空间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建设,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推动开展常态化普查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宣传解读,广泛依靠和发动群众参与,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意识和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五、强化科普宣教,提高基层干部和社会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资源整合和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创新风险防范宣传教育机制,完善跨部门协作和媒体沟通协调机制,面向社会公众广泛普及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基本知识和防范应对技能,特别是要加强极端灾害性天气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响应等宣传教育。要积极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社区等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推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要持续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创建,加强实战化培训演练,提高基层灾害风险防范和救援救灾能力。

  六、坚持底线思维,扎实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当前正值华西秋雨活跃期,部分地区雨涝风险高;秋季台风路径、强度不确定性较大,防汛防台防地质灾害形势依然严峻;大风、雷电等强对流天气仍然多发,冷空气活动逐渐加强,北方地区风雹和森林火灾风险高;前期京津冀和东北等地区遭受极端强降雨,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任务繁重。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预防措施,落实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果断组织转移避险。要加快倒房恢复重建,精心做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广泛组织开展好2023年国际减灾日各项活动。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活动的总结报告,请于11月5日前报送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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