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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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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九卫综字〔2024〕3号

颁布部门: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2-26生效日期:2024-02-26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九江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标准,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九江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2月26日

九江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使单位能够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全面压实“三管三必须”责任。医疗机构应对管理运行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已落实防范措施。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安排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4.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9.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分析研判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9.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10.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每月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总结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内容和目标、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3.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岗位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疏散设施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化学危险品物品登记、保管使用要求和应急处置等要点。

  8.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表彰奖励、约谈处理办法等要点。

  三、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医疗机构应根据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岗位自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九江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试行)》(见附件)每年对单位组织一次全面评估。

  (一)防火巡查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医疗机构防火巡查应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楼梯间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常开式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能否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①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厨房等。②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手术室、大型或贵重医疗设备室、档案资料室、信息机房等。③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

  医疗机构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医疗机构防火检查应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岗位自查

  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四)火灾隐患整改

  1.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2.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3.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岗位自查发现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5.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检查、验收。

  (五)严禁消防违法行为

  1.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2.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 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3.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4.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5.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6.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7.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四、设施器材管理精细化

  1.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

  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3.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4.医疗机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

  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每月至少进行1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同时报消防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7.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五、宣传教育培训常态化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全体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非正式职工、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职工受训率达到100%,加强新职工和转岗职工岗前消防知识培训。至少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人掌握“四会”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在人员密集的部位和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宣传专栏,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灭火救援演练实战化

  (一)灭火救援演练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预案制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医疗机构要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二)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2.消防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熟悉设备操作,掌握应急处理程序。

  3.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4.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5.接到火警信号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6.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备有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三)微型消防站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

  2.配齐微型消防站队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3.配齐微型消防站必要的通信设施、防护器具、灭火器材等必要设施。微型消防站与队员、微型消防站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5.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通过训练,使队员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位置,知道安全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疏散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具,会使用消防器材。

  6.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7.本单位消防力量不能满足灭火和应急疏散要求的,宜与相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联防协议,协助本单位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现场人员。

  七、消防档案建设标准化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的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2.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包括消防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等;消防奖惩情况等。

  3.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4.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第三方维保单位和维保人员资质及签订的维保协议书等。

  5.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6.“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7.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8.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消防考核奖励系统化

  1.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指南,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3.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4.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5.科学制定和实施奖惩制度。要制定实施切实有效的第三方维保公司年度考核办法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九、其他

  医疗机构具有管理范围大、重点部位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少的特点,鼓励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由科室、部门逐级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牵头科室管总,各业务科室全面管理本科室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并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牵头科室定期督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本指南所称的医疗机构,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总称。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科疾病防治所、门诊部、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体检机构、医美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中医馆、理疗所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本指南完善软硬件,提升消防管理水平。其他卫生健康单位参照执行。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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