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科技保障
6.2 通信和交通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监督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追究
8 附则
1.1 编制目的
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防止“一刀切”。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6)《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7)《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8)《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1)《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12)《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13)《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22〕156号)
(1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23〕369号)
(15)《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因PM2.5污染过程导致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启动本预案。
不适用于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不适用于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指导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1.4 预案体系
九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相关应急减排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意见,另行印发并及时更新)、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为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程度总体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若涉及跨省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按相关方案要求执行。
2.1 领导机构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九江海事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详见附件1)。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与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2.2 机构职责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综合协调工作,修订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提出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负责承担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九江海事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公路发展中心等组成,负责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措施。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等组成,负责分口指导涉事地或涉事部门做好预警启动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组成,负责组织和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相关专家库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提供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制定具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
3.1 预警分级
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1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江西省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3.2.2 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建议时,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判,预估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
当需要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详见附件3)。由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
当需要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详见附件3),经总指挥长批准后,由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等。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或短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面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2.3 预警响应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发现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在采取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时,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安排专人在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场所(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A308室)集中办公。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信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PM2.5污染过程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即启动Ш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即启动Π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即启动Ι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学校停课措施、机动车限行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起执行。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的规定执行。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动态修订减排清单
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应纳尽纳”。涉及施工扬尘源、移动源的相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当年施工工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基础数据信息。应避免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3.2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持续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
(2)保障类工业企业。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需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应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
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全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由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定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4.3.3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自觉在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3.4 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拒绝露天烧烤,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倡导公众自觉控制城市餐饮油烟排放。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见另行公布的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机动车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停止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施工作业,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推动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靠港优先使用岸电、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原油和成品油装船作业油气回收等;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2)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市教育局可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拒绝露天烧烤,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倡导公众自觉控制城市餐饮油烟排放。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见另行公布的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机动车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禁止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混凝土现场浇筑、土石方作业、室外建筑工地装修喷涂、建筑粉刷等施工作业,并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与物料遮盖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推动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靠港优先使用岸电、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原油和成品油装船作业油气回收等;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红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拒绝露天烧烤,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倡导公众自觉控制城市餐饮油烟排放。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涉气工业企业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见另行公布的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机动车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市中心城区非营运机动车实行限行。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禁止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混凝土现场浇筑、土石方作业、室外建筑工地装修喷涂、建筑粉刷等施工作业,并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与物料遮盖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推动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靠港优先使用岸电、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原油和成品油装船作业油气回收等;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变化,结合考虑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综合督查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并提请追究责任;对于已经纳入A级、B级的工业企业,如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或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应降为最低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分别对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6 响应终止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动终止应急响应。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要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级”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6.1 科技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具备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监测和分析能力。
6.2 通信和交通保障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递;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按照《九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6.3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九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工作,主要用于预警、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防控等措施。各县(市、区)应急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7.1 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7.2 预案演练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若当年实际启动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可不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责任追究
市生态环境局要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本预案由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由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职责分工表
3.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副总指挥长:陈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南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刘 明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 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朱志成 市气象局副局长
徐世海 市委网信中心副主任
张 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浩明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叶 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高 群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国斌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曾瑜华 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裔南 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
张玲芳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张相金 市城市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顾启忠 九江海事局副局长
李广金 市公路发展中心副主任
王绍坚 市产促中心副主任
陈华平 市港航海事指挥中心主任
骆凯波 九江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卢礼衡 修水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冷碧滨 武宁县委常委、副县长
鄢俊彬 瑞昌市政府副市长
曹 卫 都昌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 达 湖口县政府副县长
吴伟华 彭泽县政府副县长
万顺华 永修县政府副县长
刘元勋 德安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统战
部部长
张李云 共青城市政府副市长
梁晓峰 庐山市政府副市长
杨建军 柴桑区政府副区长
胡 皓 浔阳区政府副区长
叶 宁 濂溪区政府副区长
廖顺雄 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四级调研员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张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明、朱志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九江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职责分工表
单 位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
按照《九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宣传分预案,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预警或者应急状态下的电力和长输管道油气能源保障工作;参与指导各地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会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制定《关于应对空气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通过交通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负责机动车限行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制定《关于应对重污染天气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应区级名单;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制定相应县级名单;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落实市政工地(如:人行道辅设、管网破土铺设等)施工作业扬尘控制措施;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开展洗城行动;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城市管理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制定相应县级名单;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渣土运输、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组织落实由城管局实施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教育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指导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气象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九江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负责通知专营单位及时停止配送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警会商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牵头建立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审核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会同市工信局监督限产、停产企业落实相应减排措施;指导属地政府开展秸秆禁烧专项督查;编制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
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区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监管和宣传力度。
市自然资源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好收储土地扬尘应急管控工作,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
九江海事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运行船舶的执法检查。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安排港口生产,疏导组织集疏港车辆,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的相关工作并保障安全、稳定。
市公路发展中心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预警启动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停止公路工程施工作业,加强施工现场沿线巡查督导,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本区预警发布程序,根据辖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本辖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制定本辖区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以及特殊豁免的企业名单和重大活动建设项目名单;组织开展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发布(解除)时间
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依据
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主要内容
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意见
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