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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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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九建房查〔2024〕2号

颁布部门: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26生效日期:2024-02-26

各县(市、区)、管委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落实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精神,我办制定了《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2月26日

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新余市渝水区“1.24”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严防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自建房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余市渝水区“1.24”特大火灾和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重点聚焦C、D级自建房,重点排查管控措施是否严格、工程整治措施是否到位,压紧压实属地政府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带险不经营、经营不带险”。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对有隐患的自建房依托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进行线上复核。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尚未完成工程性措施解危的隐患房屋,应全部组织复核。复核内容包括隐患判定是否准确、鉴定报告是否规范等。

  (二)对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中尚未完成隐患销号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整治,对C、D级自建房实地逐栋核查管控措施严不严、整治措施行不行,是否严格落实“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

  (三)对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中已完成隐患销号的自建房,实地逐栋核查销号情况真不真、销号流程严不严。

  (四)对2023年9月1日以来新增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是否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属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行业部门(成员单位)对照职能分工,督促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自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属地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

  (二)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抽调执法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开展一轮大排查大整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统筹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排查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专项检查;市教育局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场所的自建房专项检查;市民政局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等场所的自建房专项检查;市文广新旅局负责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专项检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从事经营活动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自建房专项检查,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市民宗局负责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专项检查;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配合房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工贸企业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检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自建房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建房土地、规划的审批和认定管理,指导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负责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土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用作商超等场所的自建房专项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倦怠厌战心态,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以实际行动加快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坚决遏制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守住“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安全底线。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宣传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关政策、知识及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坚持实行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的跟踪督导,定期开展“回头看”。对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工作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对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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